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4 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一定时间的准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备,建议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 修改。 审议。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4号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1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高 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 道路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 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的两轮自行车。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绿色发展、协同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本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 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 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 11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4 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保 交通安全教育。 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公益宣 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 传,普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 放充电管理等工作。 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与电动自行 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 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 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 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配件产品 的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 第十条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 理。 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 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 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 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委托有资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 质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 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按照规定上传相关认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证信息。 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 第十一条禁止在本省销售未获得强制性 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 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管理的相关工作。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 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 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 承诺其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 协调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 制性产品认证,并告知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知 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 识和注意事项。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 第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 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 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 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全教育,将其纳人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父母或 引导和规范旧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交易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在本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 115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4 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 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 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 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销 电动两轮车(以下简称电动两轮车)。鼓励置 售。 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 第十三条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 轮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购买第三者责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弃 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 电动自行车交由回收处理服务单位进行处置, 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 或者投放至废物场所,不得随意丢弃。 供优惠。 第三章登记、通行和停放 鼓励快递、物流、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 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经市、县、自治县 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 第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 上道路行驶。 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市、县、自治 (一)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或 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 者限速装置的; 合条件的销售者协助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 (二)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 并采取在乡镇、街道设立便民登记服务站点, 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简化办理流程,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以及网上办 (三)非法改装、拆解电动机、充电器、蓄 理等方式,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 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的; 供便利。 (四)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 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人同级财政 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 预算。 (五)改装、加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 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设备的; 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电动自行车 (六)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 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 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市、县、自治县人民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 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 体废物依法管理,禁止随意丢弃。 场交验车辆,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 材料: 维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 (一)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 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源证 一116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4 明; 应当在三十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原登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 理部门应当在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后,当场登 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县、自治县 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登记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申请: 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 (一)车辆遗失、灭失的; 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 (三)车辆损毁或者不再使用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四)车辆迁出本省的 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登记地市、县、 (一)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 (二)来源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以注销。 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市、 (三)拼装、改装的;;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四)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 当根据所有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在电动自行车 动机编码被篡改的; 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登记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 和相关业务。 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市、县、自治 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 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 理由。 理该车的登记和相关业务。电动自行车整车编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发生变更的, 码、电动机编码等在被盗抢期间被改变的,市、 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 当根据有关证明予以变更。 请转移登记,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 第二十四条禁止买卖、伪造和变造电动 (一)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 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明;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材料; 行驶证。 (三)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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