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21年1月1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5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 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议案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议案处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 统一,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 总目标,依法保障代表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处理,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十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交由人大各专门委 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进行处理。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 2 —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 修改、 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 项; (二)对市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委员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 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的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 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 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事务; (四)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监察权、 审判权 、 — 3 —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 ; (六)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 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 其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 人民群众等多种形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 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意见,在认 真酝酿并充分 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九条 代表议案一 般在大会会议 期间提出,由各代表团在 大会规定的议案 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 秘书处。 大会 秘书处应当对 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 类。 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 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 完 善,或者 将议案改作建议、 批 评和 — 4 —意见提出。 第十条 符合代表议案基本条件的,可以在大会 闭会期间提 出。 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 照《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 例》 的规定,可以 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 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下次大会会议举行时, 送交大会 秘 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 并处理。 第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 衔代表应当 让参加联名附 议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 附议代表应当在审 阅议案文本 并同意后, 签名附议。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二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 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 负责人参加 的代表议案处理 协调工作会议,研 究议案处理意见建议,向大 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 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 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 否列 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会 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主席团通过 的大会 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 报告,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 — 5 —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 议、 提出 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 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 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 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 该项议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大会闭会后,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席团交 付的 代表议案, 先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 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 审议工作的 安排建议,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代 表议案审议工作的 安排建议进行审议, 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 需要征求有关机关、 组织意见 再进行审议的,应当在大会 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 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 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 收到 议案后三个月内向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在研 究处理代表议案时,可以 邀 请提出议案的代表 参加调研、 座谈等,进行联系和 沟通,听取提 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在认 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代 表议案审议 结果的报告草案,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 采纳有关机关、 — 6 —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 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 必要时,可以 以附件作 详细说明。 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议程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于 暂时不能列入会议 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 规划或者相关工作 计划。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 表议案审议 结果报告,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2005年2 月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乌 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批 评、意见办理规定》同时 废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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