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建议、批评、 意见办理规则 (2021年1月1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议通过 202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办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 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 统一,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 总目标,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着力推动解决人民 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代表建议办理,是指对代表在市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 意见,交由各级 国家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并按规定时限答复。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 2 —第四条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专题 调研、 视察、 代表小组活动和座谈走访等途径,深入基层,了解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 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 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代表应当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市委工作 安排,围绕关系乌鲁木齐市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二)属于学 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三)属于检举、 申诉、控告的; (四) 没有实际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 亲属个人问题的; (六)其 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七条 代表建议 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 也可以由代表联 名 提出。 联 名提出的,应当基于代表共 同调查研究和充分 酝酿,参 — 3 —加联名的代表应当 签名确认建议的内 容能够真实表 达自己的意 愿。 代表建议应当实 事求是,简 明扼要,一 事一议,内 容明确。 第八条 市、区(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加强组 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提 供服务。 第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 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进行分类、 整理并提出交办意见。 闭会期间 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受 理。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结束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办 事机构应拟定代表建议交办方案, 经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研究决定 后,及时 召开交办会议,统一 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和有关部门、 组织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 认真研究办理并答复。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4 —办事机构应当按 照建议内 容及时交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市监察 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织以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 承办单位应当 健全办理工作制度, 落实 主要领导 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的 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 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 沟通、联系, 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不属于本 承办单位 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 收到代表建议的十 个 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 说明情况, 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压或 者自行转办。 承办单位 合并、撤销或者部分职能调整,由 继续行使其工作 职权的单位 负责。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 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 同办 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 与协办单位 协商,协办单位应当 积极 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 收到代表建议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 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 负责答复代表。 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 , 应当向代表 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 承办意见不一 致的,应当充 分沟通、协商并取得共识,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市人民政府 — 5 —办事机构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 别不同情况, 将办理代表建议 结 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 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 能够基本解决的应 当明确答复代表并 尽快解决;所提意见和建议 已经采纳或部分 采纳的,应当 将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 已有规定的, 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 已经列入工作 计划,承办单位 已制定措施 逐步加以解决,自交办 之日起三年内 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 将 方案和解决时限 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 暂时无法解决, 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 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和研究中 参考的,应当 将有关情况和理 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 因法律和政 策的规定 或者目前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 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 说明情况, 做 好解释工作,取 得代表的理解和 支持。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有 关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 之日起三个月内办 结答复代表。 对 综合性 强、 涉及面 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 承办单 位应当重 点研究,不 能在三个月内办理答复的, 经交办机关 同 — 6 —意,并向代表 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 过六个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 承办单位应 当在交办 之日起三个月内办 结答复。 第十六条 代表对建议办理 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 承办单位 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需要重新办理的, 承办单位应当在一 个月 内再次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时,应当 将答复内 容同时 抄送交办单位。 属分 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 将答复同时抄送 其他分办单位;属共 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 将答复同时抄送 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属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 将答复同时抄送市 人民政府办 公室。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实 事求是,不 得弄虚作假或者隐 瞒事实,向代表 送达一式两份办理情况答复 函,答复 函应当由 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人 负责审核签发。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 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联 名的各位代 表。 代表建议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交办机关、 承办单位和代表应当依法 承担保密义务。 — 7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 第十八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按 照职责对市人民政府、市监 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织 承 办的代表建议 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应当围 绕工作大 局,结合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 反映比较集中、 涉及人 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 征求各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 础 上,提出 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 点研究办理。 专门委员会应当 加强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的统 筹协调和督 促力度,听取重 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应当加 强与承办单位和 相关代表的联系,督 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 落 实。 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召开之前,市人 民政府、 市监察委员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大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 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代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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