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5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四章 成果转化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科技人才
第八章 创新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以科技创2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先行区,推进粤
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现代
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
动。
第三条 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本市发展的核心战
略,遵循市场主导、 政府引导、 人才优先、 开放协同的原则,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
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完善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
研究、 技术创新、 成果转化、 科技金融、 人才支撑为重点的全
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
制,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实施、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
设等重大事项。
市、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市、 区发展改革、 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 司法行政、 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商务、 农业农村、
卫生健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 知识产权、 金融、 税
务等部门,以及中央驻珠金融监管等各级驻珠机构、市科学3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的
实施、促进、保障等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
基本要求。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将科技创
新体制改革、 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高新技
术产业发展、科技人才保障、港澳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工作
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作为财政支出
重点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
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力度只增不减。
引导企业以及 其他社会力 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
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持 续稳定增长。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结合 采用
事前资助、 事后补助、奖励补助、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基础
研究、 技术创新、 成果转化、 科技平 台和载体建设,以及 其他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
市政府应当加 强全市科技资金统筹管理,建立财政科
技经费统筹协调机制, 整合、梳理各类财政性专项科技资金 ,
分项管理,统筹 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 使用效益。4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 考核制度,将科技
创新工作纳入目 标考核的内 容。
第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 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发
展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规划体系,加大投资力
度,完善基础设施,推进产 城融合,提高管理 服务水平,
推动园区产业 集聚,培育发展创新 型产业集群。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 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
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区域合作,加快 广珠澳科技创新 走
廊建设。
加强与港澳科技创新政 策的衔接,推进科技基础设施
建设和开放 共享,加快完善 跨境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科
技人才 跨境流动、科研资金 跨境使用、创新成果 跨境转化。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 企业、 科技 服务机构以
及行业协会、学术 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发 挥在创新链 相关环
节的作用, 积极实施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应当 弘扬科学精神、探索科学真理、
维护科学尊严、遵循科技 伦理,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扎实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建立基础科学财政投入体系, 鼓5励和引导社会资金 积极投入,资 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和科学 前沿探索。
支持企业以及 其他社会力 量通过设立基金会、 捐赠等方
式投入基础研究。企业用于资 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
捐赠支出,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参照公益捐赠享受 有关优 惠
待遇。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设立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方
面的科技项目。支持企业 独立或者联合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
承担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
础研究与产业化对 接融通,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
员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提 升关键核心技术、 前沿
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 颠覆性技术供给能力,推动基础
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深入实施高等教育提 升计划,推进在本市的高等 院校
布局建设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和创新 需求的新 兴学科。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推进建设国 家实验室、广东省实
验室、国家和省重点实 验室、粤港澳 联合实验室等基础研究
平台,支持 其开展管理体制和 运营机制创新,开展战略 性、
前瞻性、系统 性的基础研究和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学科
理论与技术 前沿的突破和创新。对 地方政府承建的实 验室,
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实 验室建设发展。6推动港澳 地区国家重点实 验室在本市设立 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
照各自职责统筹规划、 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基
础条件平台,充分发挥设施的 聚集作用, 吸引国内 外科技
创新资源,重组和优化科技基础条 件资源。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 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和科技基础条 件平台,开展 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 探
索、交叉前沿技术研究和技术 概念验证、关键技术攻关和重
点设备研发、工程化 验证等工作。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 申报国家、
省、市各 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围 绕本市产业链的核心环 节和前
沿领域组织实施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 强化企业对关 键核心
技术攻关的主体作用,对 接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推
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瓶颈、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
识产权。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
目,市、区政府 可以通过下 达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等方式,7集中优势力量攻克重大技术 难题。
创新科技攻关管理 方式,探索实行揭榜挂帅等竞争性
科技项目组织实施 方式。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统筹科技创新产学研结合工作,
支持企业与高等 院校、 科研机构, 采取合作开发、 委 托研发、
技术入 股等多种形式开展产学研合作,提 升协同创新能力
集中优势资源对 共性技术和关 键技术进行 联合攻关。
鼓励企业与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
业研究 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共建实验室或者博士工作站、博
士后科研工作 站、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 台。
第二十一条 支持领 军企业组建创新 联盟等创新 联合
体,加 强共性技术平 台建设,推动产业链 上中下游、大中 小
企业融通创新。
第二十二条 本市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
技术企业 做优做强,促进科技 型中小企业和高成 长创新型
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市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 多元化、管理制
度现代化、 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 灵活化的新 型研发机
构。
市、 区政府在建设规划、 用 地审批、 资金 安排、 人才政 策
等方面给予支持,引进国 家级科研机构、高等 院校、中央企
业等国 家科研力 量,在本市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8第二十四条 市、 区政府结合本 地区实际,设立社会发展
领域科技项目,发 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人 口与健
康、 教育、 资源与环境、 社会 安全、乡村振兴、防震减灾等领域
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及推 广应用研究,持 续提升社会发展
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 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创新 交流合作,加 强
国际创新资源有 效聚集,促进本市创新主体融入全 球科技
创新网络。
加强与国内 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合作与协同发
展。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 其他城市合作, 共
建科技创新平 台,联合开展科学技术攻关、知识产权保 护等
工作。
支持香港、澳门的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 承接本市财政资
金设立的科技创新项目,建立财政科技资金 跨港澳使用机
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 艺或者从
事核心技术、关 键技术和 公共技术研究的, 按照有关规定 享
受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科研 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
术开发和转 让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市、区政府支持在产业 集群区域
法律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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