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21年4月22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经营秩序,
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1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县的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规
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
施,主要用于食用农产品现货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
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依法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
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农贸
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
制,统筹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园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
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农贸市场开
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
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注
册,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农贸市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计量器
具、计量行为、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和验收规范,─ 2 ─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
制以及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
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
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制定优惠政 策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七条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 利用大数
据、物 联网、云计 算、人工 智能等现代 信息技术,实现交易 溯
源、计量监管、价格监 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具体 扶持措施由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 同自然资源
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
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 布局、方便群─ 3 ─ 众、利于交易的 原则,结合 居住人口、服务 半径、消费需求、
疫情防控等 因素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和控制 性详
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 新城区建设和 旧城区改造,应
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提供用地 保障。
第九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 不得擅自调
整。
确需调整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 同自
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调 整的必要性、可行
性组织研究,并通过举行 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照 原批准程序调整规划后,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 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
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农
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并向社会
公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 扩建农贸市场,应当 符合农贸市场
专项规划、建设和验收规范。
已建成的农贸市场 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的,应
当按照建设和验收规范进行升级改造。─ 4 ─第十二条 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应当 载明
农贸市场的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并将
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 同中予以 明确。
擅自将农贸市场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或者改
变用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 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改建、 扩建时,确需为场内经营者设 置
临时农贸市场的, 由县(区)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 确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和验收规范的场
地、设施。
(二)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的服务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 摊位、商 铺的招商招租等经
营活动。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 与场内经营者 订立合同,就
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场内秩序、环境卫生、收 费标准、 文明
规范服务等经营管理事项作 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 ─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划 出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
本地农民 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农民在自产农产品销售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可以不与
农贸市场开办者 订立合同,但应当向开办者登记 姓名、联系方
式、经营的农产品 种类等信息,并服从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 履行下列责任:
(一)查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 执照、许可证件等资 料,对
入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场内经营
者档案,记载场内经营者的 基本情况、营业 执照、许可证件等
信息,并留存相关信息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二)在市场 出入口或者场内 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
市场管理人员以及管理制度、 租赁方式和标准、收 费标准、举
报方式、纠纷处理等 其他有关经营管理事项。
(三)建立健全 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 技术人员。
(四)按照标准 配置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志,并保持完好有效。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 案,定期进行消防检查、 消防培
训、消防演练。
(五)定 期检查农贸市场建 筑物、构 筑物和特种设备的使
用状况,及时发现、 排除安全隐患。─ 6 ─(六)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根据经营 面积配备足量
的专业 保洁人员。设 置符合标准的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
内经营者 分类投放垃圾,分类处理。
(七)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 置病媒生物预
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划行 归市的要 求,设置生
熟干湿分开的经营区域、 摊位和商 铺,分区销售。
(九)在农贸市场内 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等计量器具。
(十) 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停车场地用 途,引导车辆规范有
序停放。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所在地发生 传染病疫情的,农贸市场开
办者应当按照 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要 求及时采取限制人员 流动、关
闭市场、 封存被污染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相关设施等 措施,配合卫
生健康等部门做好 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 不得擅自歇业或者终止经营。 确
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 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场内经营者
和所在地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 终止经营的, 由政府另行确定新
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不得有下列行为:─ 7 ─ (一)经营、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二)销售 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三) 拒绝向消费者提供 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四) 使用与经营事项 不相适应 或者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
器具。
(五) 掺杂使假、以次 充好、短斤少两、囤积居奇、垄断
或者操纵价格、 欺行霸市。
(六)破坏场内卫生环境。
(七)拒绝在指定的地 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八)拒绝使用现金交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 情况,决定在
特定农贸市场 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 可以依法 成立或
者自主 加入农贸市场行业组织, 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
有序发展。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以及 其他人员应当 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
定,服从农贸市场管理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 权拒绝摊派和
违法收费。
─ 8 ─
法律法规 连云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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