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4月28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 治扬尘污染。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 丽镇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 域扬尘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等 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定本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 其附属设施建设和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 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征收拆除工程、预拌混凝 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施工、 土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建筑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生 活垃圾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道路桥梁 物装饰装修、绿化施工、水利基础设施施工、交通 养护维修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设施施工、道路养护保洁、物料堆放运输和加工 等活动以及城镇建成区内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港口码头在内 的交通建设工程、城镇规划区内国道省道农村公 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 路建设及养护工程,以及港口码头、道路货物运 输场站物料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 案,并纳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扬尘污染防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水 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投人保障机制和目 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 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标责任考核制度。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自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 内,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 传教育,增强公众自觉遵守扬尘污染防治法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 内的公共活动区域采取绿化、道路硬化等措施防 法规的意识。 —164 —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 围墙。 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 (二)施工工地内裸露泥地、土方以及砂石等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覆盖密闭式防尘网或者 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上级机 防尘布、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有效措施。 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 (三)施工工地车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及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时清扫、冲洗;在出人口内侧安装冲洗设施,车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 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明确受 (四)开挖土方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已 理范围和职责。 完成的作业面及时回填或者覆盖。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属于 (五)施工作业产生扬尘的,采用喷淋、洒水、 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 外挂密闭式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有效防尘措施; 果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 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并采用密封式 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有 罐车清运。 权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 (六)集中堆放、覆盖建筑垃圾,并及时密封 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清运。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 (七)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建筑工地应当 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人 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 给予奖励。 线监测设备,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 主管部门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 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 效、实时传输。 位按照约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扬尘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染防治费用列人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 鼓励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防 单位。 尘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项目特点制定、 第九条下列工程施工除符合第八条规定 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主出人 外,还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口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 (一)房屋建设、建(构)筑物装饰装修工程施 人、防治措施、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 工外脚手架的外侧设置密闭式防尘网或者防尘 督。 布,拆除脚手架前采取先清理残留灰渣等有效防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人工程监 尘措施。 理范围,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 (二)市政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 工后,三日内恢复原貌。暂不能恢复原貌的,采取 设单位。 有效覆盖措施。 第八条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 (三)绿化工程施工作业中,及时清理废弃土 防治措施: 壤,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或者 施,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带的 — 165 —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实施单元、 回填土边缘低于路沿石上沿五厘米,绿化带、行 分层作业,采取覆盖、固化、绿化、道路硬化或者 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及时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其他有效防尘措施,配置冲洗设施并清洗车辆。 (四)城市河道清理出的淤泥、垃圾以及堤坝 第十四条城镇建成区内裸露泥地,应当进 加固、护坡整治等施工材料采取覆盖措施,施工 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透水铺装 结束后及时清运。 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第十条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 城镇建成区内裸露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时清扫、保洁,绿地保持整洁。城市道路保洁应当 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用地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城区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湿法低尘清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 扫,其他道路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 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 (二)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 道办事处负责。 染的气象条件下,增加洒水以及冲洗频次,加大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管理范围内 道路保洁力度。 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化工、 (四)收储的土地,由土地收储管理机构负 火电等工业企业,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等场 所,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 责。 (五)闲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负 站等物料堆场和装卸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 责。 染防治措施: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 道办事处负责。 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 第十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 洁; 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 (二)物料堆放采用密闭仓储设备,或者采取 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 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遮盖、喷淋、防 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防尘应急措施。 风抑尘网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 (三)装卸物料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有效 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 防尘措施: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 (四)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和卸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料处加装除尘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 (五)场坪、路面进行硬化处理,配备车辆冲 市道路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 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洁净。 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 第十二条运输煤炭、细颗粒物建筑材料、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 建筑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 条件,保持车号牌清晰,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物 驶。 第十八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 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 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 166 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 一 167 - 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 一 167 - 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 一 167 - 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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