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21年2月26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三章 许可与设置要求
第四章 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
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 设
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公路、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 ,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与技术规范,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
市政公用设施、 户外场地及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空间等载体 ,
以文字、图像、光电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形式发布的商业
广告、公益广告与招牌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
者服务的广告。
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
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招牌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 经营
场所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 字号 、
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规范设置、 严格
管理的原则,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规范、美观、环保。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 设置的监督管
理、 综合协调工作 。 市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 设置
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划 以及技术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 财政、 生 态环
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 ,
营造公 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 节能环保要求。 鼓励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第二章 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 详
细规划, 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 详细规划, 不得擅自调
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 序办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 貌、格局
和区域功能、道路 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符合城乡规划、
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容 貌标准。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 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布 局和控制目标 ;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和 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 禁设区和严控区 ;
(四) 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 引;
(五)其 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 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 数量、
位置、形式、规格、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 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等有关部门编制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明确户外广告的设
计、制作、安装、 验收、维护保 养、安全 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应当 向社会公示, 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 征求行业
协会、专家和社会公 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区 域、文物保护 单位、风景
名胜区建筑控制地 带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设置商业广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 支架的;(二)利用行道 树、古树名木、透景围墙及园林绿地的;
(三)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的;
(四)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 使用的;
(五) 影响消防安全设施 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及 影响逃
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 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其 他妨碍生产生活、 危及公共安全、 损害城市容 貌等
情形。
第十六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广告的,其 使用权取得
实行有 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利用非公共资
源设置商业广告的,其 使用权应当通过与相关 权利人协商等 方式
取得。
第三章 许可与设置要求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 取得设置许可。未经
许可,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设置其 他户外广告的,应当依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技
术规范和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设置, 并自设置 完成之日起十日内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需要设置大型
户外广告的,可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过程中一 并审查
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的,应当 向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建设项目 申请表;
(二)广告经营 单位营业执照 ;(三)标 注尺寸的广告 位置立面彩色效果图;
(四)广告位置使用合同;
(五)载体 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在公共资源上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 ,通过招标、 拍卖等方
式取得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中标通 知书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由政 府指
定的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持政 府相关证明材料向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 设置、 发布的公益广告 不得包含商业
广告内容。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统一部 署发布公
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招牌广告的,应当 向所在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建设项目 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 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的文件;
(三)招牌广告 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 标注尺寸的广告 立
面彩色效果图;
(四)载体 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招牌广告 仅限于标明本 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相
关规划以及技术规范 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自受
理之日起十日内准 予许可, 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证;对不予
许可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许可有 效期不超过
三年, 采用电子显示屏播放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有 效
期不超过五年,其 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 效期不超过二年。
公共资源或者场地、 场所有 使用期限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
效期应当与其相一 致。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 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 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 向原批准部门提 出申请。大型户外
广告设置有 效期届满后不再申请设置或者 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
设置人应当自有 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 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 计应当符合有关规划、 技术规范、
市容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以及节能环保要求,与城市区 域规
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 周围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 障施
工安全和设施 牢固、 安全, 不影响建(构)筑物本 身的功能以及
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 采光,不得遮挡窗户,不得妨碍交通
与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 数量、位置、 形
式、 用 途、 规格、 制作 材质、立面彩色效果图进行设置, 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办理。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 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设置, 并在设置 完成后六十日内 取得专业检测单位的安全
检测报告,报市户外广告管理机构 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以电 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除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安装 亮度、音量调节
装置,控制 亮度、音量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 成光污染
和噪声污染;
(二)在建筑 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 不超过建筑物 顶部;
(三) 不得与道路 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
第二十七条 商业广告 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
期闲置的,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 临时设置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 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因公共利益 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设置人应当
予以配合。造 成设置人经 济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补偿。
第四章 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条 设置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
使用与维护管理,以确保安全。 设置人应当在商业广告上公示设
置许可 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 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设置人应当 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 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
的安全、 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或者经 检测有安全 隐患
的户外广告,应当 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 维护 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 采取安
全保障措施并在施
法律法规 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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