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 (2020年12月25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综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 遗产,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年代较早,拥 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一定 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能较完 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 录、广西传统村落名录或者钦州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中具有一定建成 历史,能够反映一定时期历史风貌,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 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 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 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因地 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将传统村落保护 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 与利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 问题。   第六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传统村 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协调、指导、管理与监督,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管理 与监督传统村落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 等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传统村落宅基地改革 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 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强对 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县(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 运输、水利、林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 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 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 宣传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知识; (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 (三)组织 开展对有 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和 不符合传 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的调 查登记;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民风民 俗等历史文 化遗产的 收集、整理、 研究和推介等工作;(五)落实消防安全相关 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白 蚁防治、地质 灾害防治等工作; (六)指导、督 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 护与利用工作;   ( 七)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有关规定的 行为;   ( 八)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 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依法做 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   (一) 宣传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知 识;   (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建 立村(居)民参与决 策、管理、监督机制, 调动村(居)民积极性;   (四) 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事项纳入村规民 约 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 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有关规 定,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五)发现传统建筑有 损毁危险或者建(构)筑物 不 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 及时向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报告;   (六) 收集、保护 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 件 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  ( 七)组织村( 居)民开展各种传统文化 活动,传承 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劝阻和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有关规定 的行为,并 及时向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 (九)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 白蚁防治、地质 灾害防治等相关 措施; (十)做好传统村落的 其他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在每批(处)传统村落公布 之日起一年内 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县(区)人民政 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备案。   经 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 按照原编制和批准 程序进行。   传统村落 已经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 不再编 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第十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以务实管用为原则 ,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要求进 行编制, 明确传统村落 功能分区,科学定位布 局,突出传 统村落特色,对传统村落中的住宅、 道路、公共设施、产业用地等 要素作出有序合理的安排。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划定传统村落的保护 范围 包括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 控制地带,必要时可以划定风 貌协调区。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国 土空间规划、乡村 振 兴规划、实用 性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划相 互衔接,处理好保 护与利用的关 系。   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符合传统村落实 际,尊重村( 居)民意愿,突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需 要 体现地方特色。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过 程中应当 邀请村(居) 民参与, 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 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 居)民会议或者村( 居)民 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 送审批前,编制单 位应当 依法将规划 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 于三十日。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 送审批前,应当 由市自然资 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和财政等 部门组织 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编制单位应当 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 意见采纳情况 以及理由。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规划批准 之日起二十日内 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 公开的内容除外。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传统村落的公 共场所设置展 示牌,公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县(区)、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传 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 同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农业农村等有关 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 状况、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以及规划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 检查和跟踪监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钦州传统村落名录。   钦州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申报、 认定的具体 办法,由 市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申报中国传 统村落、广西传统村落的, 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 程序 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钦州传统村落名录中 推荐。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化 广电体育旅游等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 普查工作 登记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 数量、种类、分布、现 状等情况,建 立档案和保护管理 信息系统,并 提出传统村落建议 名录,指导和督 促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时申报。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 延续其 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 在规划布 局上融入地方文化 元素, 在环境营造上体现地域特色, 在利用方 式上丰富文化 活动 保护传统村落内承 载历史记忆以及体现优秀历史文化和地 方特色的 各类载体。   第十七条 传统村落 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应当 遵守下列规 定:   (一)保持村落的传统 格局、传统风貌、传统文化和 自然景观的整体协调和 衔接;   (二)传统建筑应当完整保 留,对传统建筑 进行保护 性维修和功能利用时 不得改建或者 拆除,确需拆除重建的 应当在原址上按照原建筑风 格和规模进行;   (三)对与传统风貌 不协调的建筑应当 进行整治和重 新装饰,严格控制高度、造型与色彩。   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 核心保护区内 不得进行新建、改建、 扩建或者重建 活动。但是,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要 求的下列情形 除外:   (一)水、电、 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的建设;   (二) 垃圾、污水处理和厕所等生 活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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