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 第四号 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7年9月28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8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盐城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时序,注重保护耕地、湿地,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 第一章总则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适应产业发展要求,符合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 第四章监督检查 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 第五章法律责任 人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附则 第六章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 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 第一章总则 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 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 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 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 际,制定本条例。 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 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对建设 本条例规定,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 第三条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宜居和 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 第七条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 —145—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 境保护规划等有效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 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 的要求,符合沿海开发、新城建设等长远发展的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 需要。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 第八条鼓励研究、推广、应用城乡规划先 (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 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综合管廊建设、城市综合交通、城市综合防灾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减灾、海绵城市建设等规划内容。 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第九条城市、镇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 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 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依据城市 定编制和审批。 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 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 (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 农田和绿化用地、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 详细规划,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 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镇 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 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镇的总体 第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单独编制有关专项 审议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 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 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 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 门的意见。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 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 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村 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 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有序引导村民向 相互衔接。 规划发展村庄集中居住。对富有历史、生态、建筑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 等特色的村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城市、镇 的,从其规定。 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村庄,可以不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 再单独制定村庄规划。 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 第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民防(人防)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 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 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 — 146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符合法定情形修改的,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 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并且向社 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作出统 会公布修改后的城乡规划。 筹安排,并与地面设施相关规划合理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镇总体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 街区以及革命遗址、纪念设施等应当编制保护规 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 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总体规划。 规划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 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案。 第十七条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机关,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 第二十一条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 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 具体编制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任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 第二十二条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开 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 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务的,应当向市或者任务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 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 城乡规划的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 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 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法 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 成部分。涉及环境要求的,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 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出让地块周边道路、河堤、绿化等规划要求。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 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 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 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 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在政 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 府网站、新闻媒体和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向社会公 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 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成品房比例等规划引导要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规划条件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 第十九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 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城 服务设施的内容和建设时序。 市设计技术规范。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 — 147 —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 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件。 第二十七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 第二十四条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 规划调整,或者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 建设需要调整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 下列材料向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变更规划条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向市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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