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021年1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
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
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适用本条
例。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村(居)
自治、社会参与,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城乡
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治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状况,提升城乡
居民生活质量的工作。
第三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应当注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 1 — 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
念。
第四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 、
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定自
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明确乡 (镇)人民政府人居环
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制定并组织实施
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人居环境综
合治理工作,并对乡(镇)、部门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
指导。自治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公安、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
村、林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
部门及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 ,
负责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维
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参与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 2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商)户以及城乡居民 ,
应当积极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第五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实行网格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所 需经费列入自治县 预算。
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规定 缴纳垃圾、污水处理 费。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项目建设和
运营。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城乡保洁,为城乡 垃圾、污水处
理和公共 厕所管理等提供专业化、 标准化服务。鼓励开展人居
环境综合治理 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学校、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 宣传教育,持续
开展文明新 风培训行动,提高城乡居民的环境文明卫生 意识,
树立良好的社会道 德风尚。
第八条 单位和 个人应当 遵守社会公 德,有依法享受整洁
优美文明环境的 权利和维护环境卫生、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的义务。对 损害、破坏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 权进行
劝导、制 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扬和奖
励。
— 3 —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实行四 级责任区制度。
县城区 依照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乡
镇辖区为第一 级责任区 ;村(居)民委员会为第 二级责任区 ;
村(居)民 小组为第三 级责任区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住
(商)户责任 范围为第四 级责任区。
第十一条 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四 级责任区,按以下
原则明确责任人 :
(一)县城区 依照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
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 二)实行 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 没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由所有人 或者实际使用人
负责。
(四) 河道、水域、水 库(塘)、人工 渠道、水工建 筑,
由使用、作业 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五)旅游 景点、公路、车站,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 园、湿地、绿地、商场、 医院、宾馆、酒店、农
家乐、文化 娱乐场所、体育场 馆、农( 集)贸市场、农 产品批
— 4 —发市场、商 铺等场所, 由产权所有人 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七)机关、团体、 学校、企事业单位责任 范围,由所在
单位负责。
( 八)施工工 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九)工业 园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 由园(矿)
区管理单位负责。 非公共区域, 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经批准 在县城区公共场 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
销、演出等活动的,由举办单位负责。
(十一)乡村的道 路、桥梁、公共 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
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责任区 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由自
治县人民政府 或者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第四 级责任区 由责任人 包容貌、 包秩序、 包清
洁,自 搞院内卫生、自建设施设 备、自育 花草树木、自管内部
车辆。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十三条 城乡 各类建(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 符合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体 现民族、 地域特色。
第十四条 城乡 房屋周边、街道 两侧及公路、河流沿线和
— 5 — 公共场 地不得无序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
第十五条 县城区、 集镇临街以及公 路临路建(构) 筑物
应当保持立面 完好、整洁, 其造型、色调和 风格应当与 周围景
观相协调。公共绿 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
风)通道及 窗外等区域 不得违章搭建,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城
乡容貌的 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 范设置。
店招、匾额、标识、标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规 范设置,
图案清晰、文字规范、完整清洁、安全 牢固、内容健康。
乡村 风貌建设应当 从实际出发,新建、改建农村 房屋及乡
村风貌建设,应当 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 技术标准,保护 利用乡
土文化,保持乡 土风情,体现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 路和集贸
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 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 厨房、卫生
厕所、农 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
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农村 危旧房屋,应当及 时加固维护。
第十六条 施工场 地应当封闭施工,按照规定设 置隔离护
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 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 置
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
声等污染,产生的建 筑垃圾应当及 时清运并按规定处 置;工程
— 6 —竣工后应当及 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未经批准, 不得占道施工 或者占道堆放施工 材料、设备;
禁止在限制区域内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等。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市政、环卫设施 或者占用、
挖掘街道、 园林、绿 地的,应当按照规定 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 各级责任人应当加强 土壤、大气、水体 污染防
治,注重加强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 禁止实施下 列行为:
(一) 擅自填埋电池及塑料、橡胶、金属制品;
( 二)在禁烧区域焚烧秸秆及塑料、橡胶制品;
(三) 直接向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
山、荒地、道路等排放粪水、污水、废油、农药;
(四) 在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
荒地、垃圾收集场地(设施)等 弃置畜禽尸体;
( 五)造成土壤、大气、水体 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 营者应当安 装油烟净
化设施并保持 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
达标排放,并 防止对附近居民的 正常生活环境造 成污染。
第二十条 自治县市场主管部门应制定县城区经 营业态规
划,实行经 营业态管理。市场经 营者应当按照经 营业态管理 要
求开展经 营活动。
— 7 — 规划了 早市、夜市、临时摊区的经 营区域,应当规定经 营
时段。市场经 营者应当在规划区域内按照规定 时段开展经 营活
动。
第二十一条 农( 集)贸市场、农 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保持
环境整洁、优美。 禁止实施下 列行为:
(一) 占用过道、 楼梯经营或者在市场外随意交易;
( 二)损毁、随意移动市场设施、设 备或者改变其使用功
能;
(三) 违反规定使用燃具、燃料、原材料及除毛、消毒等
设施、设 备;
(四) 随意抛撒、堆放和焚烧垃圾;
( 五)向河道直排污水;
(六) 影响市场容貌 或者环境卫生的 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有 效管控噪音、灯光、恶臭异味、
油污,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 范开展经 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商 店经营者应当保持经 营场所整洁、美
观,分 类分区摆放店内商品。
第二十五条 城乡道 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
完好,定期维护, 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城乡道 路上行驶的
— 8 —
法律法规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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