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管道装备制造业发展条例 (2021年2月5日孟村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河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孟村回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管 道装备制造业依法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装备制造业,是指在自治县行 政区域内从事管道装备及管件、阀门等相关附属产品的生 产、加工、销售以及为其提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的行业。 第三条 管道装备制造业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生 态优先、规范发展、质量提升、品牌引领的原则,不断增 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管道装备制造业发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管道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支持管 道装备制造业的发展,适时修订与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的 管道装备制造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 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管道 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管道装备制造业 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负责自 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 服务与扶持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 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工作效能,为管道装备制造业发 展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管道装备制造企业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减税 降费等税费减 免优惠政策,不 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企业 赞助 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等。第十一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 融机构应当发 挥服务 实体经济的 功能,加大对管道装备制造企业的金 融支持力 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 单位应当向社 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 信息,为企业提供安 全、便 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 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 服务条件,不 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 业开展 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 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 业高端化、智能化、 绿色化发展,不断提高自主 创新能力 推进产 学研深度融合,引进高 端装备,实施 技术改造和产 业基础再造,研发和引进新工 艺、新技术、新产品,加 快 科技成果转化和推 广,做大做强产业 链、提升 价值链、提 高产品附加 值,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 管道装备制造企业 研发新工 艺、新技术、新产品发生 的研发费用,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提升 信息化水平, 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 数据、人工 智能等 现代技术手段,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 运营管理等环 节 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 护和改造,提高生产效 率。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 广先进质 量管理 方法,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业加强质量 技术基础保障 能力。鼓励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加 快质量品牌建 设,打 造具有行业竞争力和 影响力的品牌 集群,创建品牌 示范区。 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 申报各类质量体 系认证、质量 奖项和中国 驰名商标。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质量检 测、产业 创 新等公共服务平 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不断 完善平台功 能,推动产业 链上中下游融通创新,提升 市场化服务能力 和技术支撑能力。 鼓励和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建 设高水平 科技创新平 台、检测检验中心、工业 设计中心,提升自主 创新能力。 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河北省 科 技型中小企业和国 家专利。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创新型、应用 型、 技能型人才培养,有计划 地组织实施管道装备制造企业经 营管理人员 培训,鼓励支持引进 技术人才和管理人 才,支 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与 职业院校开展合作, 培养优秀产业 工人。 第三章 质量监管与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管道装备制造企业应当依法 履行义务,诚信 守法经营, 践行社会责任,不 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众利益和 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管道装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内部产品质 量管理制 度,保证产品质量, 维护产业集群质量信誉。不 得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不得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不得伪造产品产 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 志等。 第二十条 管道装备制造企业应当依据生产经营 成本和 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 价,不得无序竞争、 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新建管 道装备制造业项 目进行整体规划 布局,防止低水平重 复建 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 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 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 法规给予处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 单位 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定 期组织对管道装备制造 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 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 管道装备制造企业 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条规 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管道装备制造企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 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 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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