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立法条例 (2021年1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 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本 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法治需 — 1 — 求,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的制定、 修改、废止、解释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   (一)国家法律明确授权可以变通规定的事项 ;   (二)根据自治县实际需要,依法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 本条例第五条所列 事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变通规定应当符合下列合法性原则:   (一)宪法的规定不能变通; — 2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能变通;   (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 定不能变通;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能变通;   (五)确有变通补充的必要;   (六)程序合法。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 委员会)通过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 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 提案人、 起草主体、 送审 时间等内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 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常务 — 3 — 委员会。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常 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向 社会公布并印发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自治条例案的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 11月底前,将拟列入下一年 度立法计划的单行条例项目报送常务委员会,报送的项目应当 与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自治县其他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 公民,可以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行条例案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前 , — 4 —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的必要性、 可行性进行评估论 证,提出 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提 请主任会议 讨论决定。   第九条 自治条例案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交由有关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自 行起草或者组织政府有关 部门起草。   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政府有关 部门负责 起草。   人大代表 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 也 可以根据提案人的 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 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   第十条 综合性、 全 局性、 基 础性的重要单行条例案,可以 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 5 —   专 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 聘请相关 领域的专家 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 托有关专家、 教学科研单位、 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 当提前 参与有关单 位和组织对单行条例案 文本的起草、调 查研 究、论证等活动。   起草单 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 的意见,对单行条例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 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 题应当进行论 证。单行条例案有关问题 存在重大意见 分歧或者 涉及利益关 系重大调整的, 还应当采取 召开座谈会、 论 证会、听 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机关、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表、 公民的 意见。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五 分之一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 — 6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自治条例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单行条例案,由主 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 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 说明。   第十三条 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单行 条例案,应当同时提 交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 供必要的 资料。 草案的 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 可行性、 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 重大分歧意见的 协调处 理情况。   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作变通规定的,应当 说明变通的情况。 — 7 —   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应当提 交修改前 后的对照 文 本。   第十四条 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案、单 行条例案,在大会 闭会期间,可以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 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后,决定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 原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 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 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 应当通过 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 有关情况 予以反馈。   第十五条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由常务委员会向自治 县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   拟提请审议的自治条例案,应当经过 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拟提请审议的单行条例案,一 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调整事项 较为单 一或者作 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 比较一致的,可以 只经一次常 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后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 交付表决。 对各方面意见 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 认识不一 致的,也可以经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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