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15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1日浙江省第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批准 1989 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景 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景宁畲族自治 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 治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5 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的决 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特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是依法 实行畲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 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机关驻红星街道。 第四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对景宁重要指示精神,志不求易、事不避难,奋力续写 “三个走在前列”新篇章,在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共同 富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当表率、做示范,努力 成为新时代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优越性的重要窗口,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五条 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 自治县 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 — 2 —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税收、金融、 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扶持、帮助,加速发展经济、 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事业。 第六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 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机关维 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 团结互助和谐的社 会主义民族关 系。 第七条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 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 法律的原则下,有权 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自 治县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命令和指示, 如有不适 合自治县实 际情况的,自治机关 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 变通执行 或者停止执行。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每年将实施本条例的 情 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 3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是自治县人民代 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 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 对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 畲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 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 ,依照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实施。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 中,畲族公民 应当占适当比例,应当有畲族公民 担任主任 或者副主任。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自治县实 际 情况,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 表的过 半数通过, 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生 效。 第十三条 自治县县 长由畲族公民 担任。自治县人民政 — 4 —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 第十四条 自治机关 所属工作部门和民族 工作重点乡镇 (街道)的 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 自治县有较多畲族村(居)民居住的村(社区),其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 应当有畲族公民。 第十五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 院和人民 检察 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的领导成 员和工作人员中, 应当有畲族公民。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六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指导下, 研 究、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自主 安排和管 理本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在上级国家机关制 订中长期规划听取意见时,自治机 关应当根据本自治县的发展规 划和重大项 目建设需要,积 极提出意见建议。 自治县享受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 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 有关政 策的扶持。 自治县在经济社会建设 管理中,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权 限外,还可以行使省人民政府 赋予的其它管理权。 — 5 — 自治县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和资源开发、深加工项目享 受上级国家机关优 先安排的照顾。 第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保 护和管理本自治县的自然资 源,对本自治县可以开发的自 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 用。 自然资源的开发项目必须有利于本自治县可持续发 展,照 顾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八条 自治县 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 划,严格管 理,保 护、开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自治县依法实行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 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制度。 自治县依法保障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农户依照 自愿原则,有 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自治县 基础设施建设 所占用的耕地,其开垦费按省定 标准的下 限收取。 第十九条 自治县加大 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 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 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农业 适用技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健全 农业社会化 服务体系,推动小农户和现代 农业 发展的有机 衔接。 自治县保障 农民的生 产经营自主权,实行 多种经济形 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发展 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产业,扶 — 6 —持农业企业、各 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支 持和鼓励农民创新创业,并在技术、 信息和经营管理上做 好服务,不 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第二十条 自治县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发挥资源优 势,开展全国民族地区 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实现 农 业农村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生 态 保护补偿机制。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 念,建 立健全生 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自治县依法 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 用 权。 自治县保 护和建设生 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鼓励造 林绿化,实施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保障 森林生态安全, 实现人 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坚持水资 源合理配置,实现水资 源 可持续利 用。大力发展水利 产业,发 挥水资源的综合效 益。 自治县加 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的清 洁、安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 7 —定,保 护和管理自治县的 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 开发 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主动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 展国家 战略,培育特色经济主导 产业,发展平 台经济等新 经济,大力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扶持资 源型、 生态型的工业企业,特 别扶持生 产地方特色 产品和民族特 需商品。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积极 引进技术、项 目、资金 和人才。 自治县 鼓励县内外的经济 组织和个人在本自治县 投 资、创业,给予享受优 惠政策,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 采取措施办好少数民族经济开发园区。 第二十六条 景宁民族 工业园是依法批准设 立的异地 经济园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把景宁民族 工业园建 设成集 工业、物 流科技、 商住服务于一体的 产城融合的示 范园区,推进民族经济 跨区域协同发展。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民族 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方 便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合理设置网点,主 动参与市场 竞争,发挥主渠道作用。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享受 国家规定的民族 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对 少数民族特 需商品实行定点生 产,并按需建 立储备制度。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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