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 埠 市 大 遗 址 保 护 条 例 (2021 年5月11 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 年 5 月 28 日 安 徽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本 市 大 遗 址 的 保 — 1 —护 , 传 承 弘 扬 优 秀 历 史 文 化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2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 和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大 遗 址 的 保 护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等 活 动 。 本 条 例 所 称 大 遗 址 , 是 指 蚌 埠 双 墩 — 3 —遗 址 ( 含 蚌 埠 双 墩春秋墓)等被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 , 具 有 规 模 宏 大 、 价 值 重 大 、 影 响 深 远 等 特 点 的 遗 址、 遗 址 群。 第 三 条 大 遗 址 保 护 应 当 贯 彻 国 家 文 — 4 —物 工 作 方 针 ,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 社 会 参 与 、 统 筹 规 划 — 5 —、 分 步 实 施 , 坚 持 保 护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与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相 结 合 , 确 保 大 遗 址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第 四 条 市 、 县 、 区 — 6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大 遗 址 保 护 工 作 的 领 导 , 建 立 — 7 —大 遗 址 保 护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研 究 解 决 大 遗 址 保 护 的 重 大 问 题 ; 将 大 遗 址 保 护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市 、 县 、 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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