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国家地质公园保护条例
(2021年3月26日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
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
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保障国家地质公园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促进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 1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
园)包括黄河壶口瀑布国家地质公园(陕西)、延川黄河蛇
曲国家地质公园、洛川黄土国家地质公园等国务院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的地质公园。
地质公园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
定审批。
第三条 地质公园应当以保护地质遗迹为重点,坚持
严格保护、 科学规划、 统一管理、 合理开发、 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公园内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
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公
园工作的领导,将地质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法制定地质公园规划,
统筹解决地质公园保护和合理利用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公园
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 公安、 财政、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水务、 农业农村、 文化和旅游、 文物、 应急管
理、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
质公园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质公园的保护、
利用、管理等工作。
— 2 —第八条 编制地质公园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地质公园规划
编制技术要求和国土空间规划。
地质公园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地质公园规
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地质公园规划。
编制地质公园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
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规划编制完成后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评审,审核通过后 ,
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实 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可
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 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 施情况、
开展询问和质 询等方式,对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
督。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 捐赠、志愿者活动等形式
参与地质公园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促进国内外 交
流与合作, 提高地质公园保护 能力与科学利用水 平。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依法 确定的地
质公园保护范围和保护 界限,设立 碑石、界标。禁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擅自移动、破坏。
— 3 —第十二条 地质公园内 不得有破坏地质遗迹、自然和文
化遗产、生态环境的下列行为 :
(一)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烧荒、采药;
(二)开 山、攀岩、 开垦、爆破、 开矿、采石、挖沙、取土;
(三)围 堵或者填塞河道、山泉、瀑布 ;
(四) 在景物、设 施上刻划、涂污;
(五) 擅自采集、发 掘标本和化 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按照土地 使用功能的差别和地质遗迹保护
的要求,地质公园可划分为地质遗迹景 观区、自然生态区、
人文景 观区、综合服务区、 居民点保 留区等功能区。
第十四条 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实行分 级保护管理,
根据保护对 象的重要性,可分为 特级保护区、一 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和三 级保护区。
特级地质遗迹保护区, 不得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 无关
的建筑设施,禁止游客进入,以保护和科 研为目的的人员
经管理机构批准后 方可进入。
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 置必要的游 赏步道和相
关设施,不得破坏地质遗迹,必 须与景观环境协调,严格
控制游客数量,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立 少量的、与景观环境协
调的旅游 服务设施,不得修建破坏地质遗迹 或者影响景观
— 4 —的建筑。
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立 适量的、与景 观环境协
调的旅游 服务设施,不得破坏地质遗迹 或者影响景观,不
得修建楼堂馆所、游 乐设施等大规 模建筑。
第十五条 黄河壶口瀑布国家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分
级保护管理范围 :
(一)一 级保护区为主瀑区所 在的飞瀑河段地质遗迹
景区, 其范围为黄河西 岸在东西方向上由岸边向西延伸约
200米,在南北方向上划定为主瀑区西 岸长300米的范围
之内;
(二)二 级保护区为黄河河 谷十里龙槽西岸北起侧瀑
区地点, 南至黄河铁桥河谷西岸,长度为4.6公里,东西
宽度为350米的范围 ;
(三)三 级保护区为由 龙王辿至孟门山以西黄河西 岸
谷坡三叠系中三叠统二马营组地层裸露的全部遗迹保护区。
第十六条 延川黄河蛇曲国家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分
级保护管理范围 :
(一)一 级保护区包括 伏寺湾、乾坤湾、清水湾三大蛇
曲核心区域, 东起黄河水域主流 中线,西至秦晋峡谷西岸
顶部基岩出露线;
(二)二 级保护区 在三大蛇曲一 级保护区外围, 东起
秦晋峡谷两岸顶部基岩出露线,西至黄土峁梁第一道分水
— 5 —线;
(三)三 级保护区 东起二级保护区外围 线和未划入一、
二级保护区的黄河水域主流 中线,西至地质公园西部生态
保育区边线。
第十七条 洛川黄土国家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分 级保
护管理范围 :
(一) 特级保护区为 坡头剖面保护区 ;
(二)一 级保护区为 坡头剖面缓冲区;
(三)二 级保护区包括黄土 微地貌保护区、流水 侵蚀地
貌保护区和 岩石陡壁保护区 ;
(四)三 级保护区包括 牧牛崖、上黑木及下黑木保护区。
第十八条 因实施地质公园规划, 按照地质遗迹分 级
保护要求,确需对原有 单位、居民住宅和设施改造、搬迁或
者拆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并给予
补偿。
第十九条 地质公园内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 在施工
前,建设 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对 施工场地周围地质遗迹、自
然和文化遗 产、生态环境制 订保护方案。施工过程 中,施工
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质遗迹、自然和文化遗 产、
生态环境等 造成污染或者破坏。项目 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因施工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基础设
— 6 —施和生态文 明建设,根据地质公园规划,依法、科学、合理
发展旅游。
第二十一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相关部门制
定黄河文化、黄土文化和 红色文化保护 方案并组织实 施。
第二十二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学 知识普
及和宣传教育,设置河流瀑布遗迹、黄土 剖面、河流蛇曲等
地质遗迹的 说明标识,提高公众对地质遗迹 价值的认识,
增强自觉保护意 识。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经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后
可以在地质公园内 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并
应当向管理机构 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
(二)制定管理制 度,管理 在地质公园内 从事的科研、
教学、旅游等 活动;
(三)对地质公园进行监 测、维护,防止被破坏或者污
染;
(四)建立 健全档案制度和管理 信息系统,建立地质
— 7 —公园管理 数据库,形成完整的 档案材料;
(五)开展 宣传、教育活动;
(六) 其他涉及地质公园保护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划,科学
测量游客承载能力,确定地质公园的环境 容量,制定旅游
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 方案。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分 级保护管理的要求,对
地质公园内 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人员 数量进行 控制,监
督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划,加强
对地质公园内的 道路、路标、标识、 照明、 公厕、垃圾桶等公用
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地质公园内的环境 卫生工作,对生 活垃圾、建筑垃圾组
织统一 清运、倾倒,进行 无害化处理。
在地质公园内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采取
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履行占用范围内的 绿化美化和环
境卫生义务。
进入地质公园的游 客和其他人员,应当 遵守地质公园
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环境 卫生。
第二十八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地质公园内
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 良好的公共秩序。
— 8 —
法律法规 延安市国家地质公园保护条例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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