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公报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 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 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 》 《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 ,制 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其 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 、立德树人 、 优质均衡 、公平共享的原则 。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 的体制。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实施义务教育规 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 ,科学规划学校布局 ,合理 配置教育资源 ,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提 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 ,做好本辖 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做好 义务教育相关工作 。 鼓励发挥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作用 ,依法督 促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做 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对义 务教育工作开展督导评价 ,履行督政 、督学、评估 监测职能 ,及时形成督导报告 ,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奖励基金 ,对 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 、社会组织 、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 和个人捐资助学 、办学。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 (修订) (1996年5月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批准 2003年3月11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3年3月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21年3月5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91常委会公报 第七条 禁止任何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团体 、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适龄儿童 、少年入寺念经 、参 与宗教培训班 。禁止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 、少年 举办婚礼宗教仪式 。 鼓励宗教教职人员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 教育方针政策 。 第八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其父母或者 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 教育;条件不具备时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留守儿 童、孤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实行普查登记制度 和结对帮扶制度 ,重视对留守儿童 、孤儿的关怀 与心理疏导 ,优先满足适龄留守儿童 、孤儿进入 寄宿制学校的需求 。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保障残疾儿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工作机制 ,加强特殊 教育,进行受教育能力评估 ,对具有接受普通教 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 童、少年就近就便优先安 排随班就读 ;对适合送入特殊教育学校的适龄 残疾儿童 、少年及时安排入校就读 ;对无法到校 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 、少年提供送 教上门等教 育服务。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随迁子女平 等接受义务教育 ,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就学 。 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 学生的任何费用 。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控辍保学主 体责任,健全落实控辍保学联动工作机制 ,完善 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 ,建立辍 学学生档案 ,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 ,采 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 、少年辍学 。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辍学学生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 复学 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 护责任,督促辍学学生及时复学 ,不得放任或者 迫使适龄儿童 、少年失学 、辍学。 第十三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享受国家义 务教育经费免补政策 。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的就学补助机制 ,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就学 。有条件的学校 ,可以设立奖学金 ,用 于奖励、表彰品学兼优或者在学校各项活动中取 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学 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将学校校舍建设项目列入 基本建设统一规划 ,予以优先支持 。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 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校园校舍建设 工程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 准,保证校舍建设质量 。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 宿制学校 ,并按照标准配备学校宿管 、食堂、安保 等工勤服务人员及卫生人员 ,满足学校生活服务 基本需要 。 寄宿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 ,建 立健全安全 、卫生、生活等管理制度 ,保障寄宿学 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侵占 学校场地 、校舍、设备及其他财产 。学校不得将 校舍场地出租 、转让使用 。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 练,建立健全校园欺凌 、性侵害防控制度 ,健全校 园安全事故预防 、处理应急机制 ,对学生开展自 我保护教育和培训 。 --92常委会公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围堵学校 、在校内 非法聚集 、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 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 、检查,指导学校完善 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健全问责机制 。 第十九条 公办学校校长实行聘任制 ,由县 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 。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完善鼓励城镇 学校校长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职 、交流 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 善校务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家长委员会等 制度,实施校务公开 ,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 第二十条 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与合法 权益。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 ,配合教 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学校、教师 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的规定,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 ,核定 教师编制 。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 编制和岗位配备教师 ,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 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挪用、截留教师 编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实施教师职称评聘与 岗位设置的有机结合 ,实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 作为教师岗位聘任 、绩效工资分配 、实施奖惩等 的重要依据 。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评价制度 ,不 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评价和奖惩教师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教师 队伍建设 ,重视对教师的培养培训 。各类培训活 动机会应当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教师倾斜 。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时足 额发放教师工资 ,保障教师的津补贴 、福利和社 会保险等各项待遇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 活条件。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关心 教师身心健康 ,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 校应当严格控制 、规范抽调借用教师从事与教育 教学无关的工作 ,减轻教师教育教学以外的工作 负担,为教师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环境 。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教育教学规律 , 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鼓励教师创新 课堂优质教学模式 ,开发特色课程 ,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 校应当推进教育信息化 ,组织学校 、教师开发丰 富优质数字化课程教学资源 ,促进优质教育资源 共享。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教育 ,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增强学 生的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 学校应当加强法治教育 ,充分发挥法治副校 长、法治辅导员的职能作用 ,引导学生提高权利 义务意识 ,增强法律素养 。 学校应当加强生态文明教育 ,宣传生态文明 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 ,引导学生树立生态保 护理念,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 学校应当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建立民族团 结教育常态化机制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 --93常委会公报 范学校创建活动 ,引导学生树立中华民族 共同 体意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 理念,推动学生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 , 落实体育课程开设要求 ,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保 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 。 学校应当实时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开展 卫生健康教育 、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引 导学生认识自我 、尊重生命 ,培养良好的个性心 理品质。不得删减 、占用心理健康课程课时 。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美育工作 ,丰富艺 术课程内容 ,推进课程教学 、社会实践和校园文 化建设融合 ,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趣味 。 鼓励学校与社会公共文化艺术场馆 、文艺院 团合作开设美育课程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美育 公益活动 。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注重劳动教育 ,培养 学生形成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习惯 。 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平均每周不少于一课时 。 学校应当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教育 , 小学生和初中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 间分别不少于十日和二十日 。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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