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5月28日双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 物业使用人 、 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美好宜居环境,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物业管理条例》 和 《黑龙江省住宅 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 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 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 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 — 1 —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 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五)指导和监督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 服务工作; (七)调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 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物业承接查验、 维 修资金交存和管理、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三)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 核查和监管; (四)对物业企业的服务等级进行评定; — 2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六)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 相关工作; (七)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 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损坏绿地,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 行为;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工程质 量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及时处理业主有关保修 期内房屋工程质量方面的投 诉; (三)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治 安防范工作, 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 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对监控安防等开展监督 检查; (四)市 场监督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电梯、锅炉等特 种设备的 安全监察工作,查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维修和使用 中的违法行为; (五)价 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 费的 — 3 —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 类价格违法行为; (六)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按照部门职 能分工依法查处 烟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 传染病防治,打 击非法行医; (八)民政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居( 村)民 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活动; (九)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 消防安全的监督管 理; (十)人 防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 防工程维护管 理的监督 检查; (十一)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 纠纷的人民调 解工作; (十二)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 运行、 环境 卫生、 园林绿化、秩序维护、 设施设备维护等 专项服务的主管部门依法 依规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 协调和监督 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统筹推进社区建设、 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 ,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 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选举业主委员会; — 4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业主表 决、聘请专业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管理 人为老旧住宅小区提供基本物业服务; (四)协 助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 日常监管、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及 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采集等工作; (五) 召集物业管理 联席会议,协调 解决应急维修等重大 物业管理 问题和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的指 导下开展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 性规范,调处物业管理纠纷,促 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 经营,推动物业管理 健康发展。 倡导本市法律、 会 计、 评估等专业服务机 构参与到物业管理 和服务活动中。 第二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 全体业主组 成。一个住 宅物业管理区域 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5 —第十条 下列事项 由业主共同 决定: (一)制定和修 改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 (二)制定和修 改管理规 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 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 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 改变共有部 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 分从事经营活 动; (九)物业服务区域调 整、决定业主自行管理、 确定和调 整 物业服务合同内 容、支配共有资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 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 成员工作 补贴以及 聘用专职人员 数量和薪酬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主体 不得决定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规 约就物业的使用、 维护、 管理,业主共同 权益、 业主义务、 共有资金、 审 计制度、 印章管理、 违 约责任等事 项依法作 出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就业主大会的 名称、 议事方 式、 业主投 票 — 6 —权数认定方法、 表 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 选举和议事规 则、 人员 组成、职责、 任期及职务 终止等事项依法作 出约定。 管理规 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不得违 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不得制定对 部分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 管理规 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的示范 文本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公布。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 管理规 约和作出的决定,对 全 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 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 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由 业主委员会组织 召开。 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 召集业主大会 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 生重大事 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或管理规 约约定需要召开业主大 会会议的其他 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 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 逾期仍 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可以由住宅物业 所在地社区居( 村) 民委员会 在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 — 7 —召开。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 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 构,对全体业 主负责,接 受业主监督, 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外,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 决定;   (二)协调、处理 涉及物业管理的共同事务;   (三)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 使用;   (四)督促物业服务人制定 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督促业主 配合或者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 急处置措 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六)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七)依照管理规 约或者业主大会的 决定对公共收益的收 支情况进行管理,以业主大会 或者业主委员会 名义依照有关规 定开立 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 模,由5 至15人单数委员组 成。 首次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分期建设 或者尚有部分 物业未交付使用的住宅物业 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 件时,业主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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