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 若干规定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 由市交 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 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综合考 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并实行 动态调整。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 应当通过公开招标 等公平竞争方 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 (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车辆 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的, 市交通运输部门 可以根据协 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服务协议。 第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 使用前,经营者应当将投 放车辆的编码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部门 应 当将备案的编码信息上传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1经营者将未经备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投放使用的,由市 交通运输部门责令 限期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 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三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 竞标。 第四条 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 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使用服务。 经营者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 车使用服务的, 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 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 互联网租赁自 行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 ,不得 占用禁止停放区域。在限制停放区域停放的,应当停放在规定 地点。在其他区域停放的, 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前款所称禁止停放区域,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人 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水库、河道、 湿地、消防通 道、无障碍设施等 。 路侧带、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等 限制停放区域的具体范 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城管和综合执 法、水务等部门 确定并向社会 公布。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 2停放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未及时清理的,由 下列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按照未及时 清理车辆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 立即清理; (二)停放在 非机动车道、 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 地、路侧带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 令限期清理; (三)停放在交通枢纽 、客货运场站范围的,由 市交通运 输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四)停放在水库、河道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 (五)停放在湿地的, 由城管和综合执法 、水务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清理 ; (六)停放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清理。 第七条 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作出 行政决定后,经营者在行 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并予以催告;催告十日 后经营者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采取拍卖或者 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扣押车辆。 3前款规定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 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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