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暂时 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 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 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 作如下决定: 一、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 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 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和第 二款、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 暂时停止 适用期间,街道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和规划土地监察工 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规定执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规规定 ; 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暂时停止适用 的规定 附件 暂时停止适用 的规定 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暂时停 止适用的条款 第四条第三款 街道城管和综合执法队(以下简称街道 执法队)以区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 第八条 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属于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 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九条 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 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 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 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 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 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 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街道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 、 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二)配合、协 助市、区综合执法部门 组织的综合执 法活动; (三) 依法处理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 (四) 办理区综合执法部门交 办的案件。第十五条 街道执法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 程中,认为确 有必要由区综合执法部门管 辖的,可以 提请区综合执法部 门管辖。 区综合执法部门 认为确有必要由本部门管 辖的,应当 受理;区综合执法部门 认为没有必要由本部门处理的, 仍 由街道执法队管 辖。 第十七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对于区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 执法队管 辖的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由本部门管 辖的,可以 直接查处。 区综合执法部门对于街道执法队管 辖的案件,认为确 有必要由本部门管 辖的,可以 直接查处。 第十八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之间、街道执法队之间 因管 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共同的上级综合执法部门 指定管辖。 二、《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暂时停止适 用的条款 第四条第一款 “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第二款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是履行 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 构,依法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 作。 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止 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 并报告区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 (三)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的名义开展规划土地监 察工作; (四) 承办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交办的其他规划 土地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属 地管辖。除跨区的或者市人民政府以 及上级主管部门 指定 的重大案件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管辖外,其他 案件由区 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管辖。案件管辖的具体 标准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制定。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根据需要可以 将其管辖的案件交 由案件发生地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办理,也可以办理由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管辖的案件。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之间对 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 由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 法行为 投诉、举报的受理以及案件的办理,应当通过 全市 统一的规划土地监察 平台进行, 并按照政府 信息公开的有 关规定 予以公开。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不服区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复议的, 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土 地监察机 构受理;不 服市规划土地监察机 构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 提起行政复议的, 由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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