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4日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 第一
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
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
能水平的提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
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国家职业
(工种)技能标准或者相关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对劳动者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并由市人力
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活动。
职业资格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
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
(一级)。
国家对特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根据
自身职业发展和就业需要,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职业
技能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已
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
2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管
部门,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或者
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确定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制定其工
作规则。
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建设、交通运
输等部门代表以及工会、行业协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以下简称鉴
定指导机构)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
组,履行下列职责:
3(一)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
(二)考评人员资质审核;
(三)复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技术争议的鉴定结
论;
(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专业技术专家小组成员由鉴定委员会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
员中聘任,并应当征求工会、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一)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技师以上资格或者高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具有相应职业(专
业)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在本职业(专业) 领域有较大
影响;
(三)具有 良好的职业 道德。
第九条 鉴定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 织、协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 试题库;
(四)聘用、 培训和考核考评人员、督考员;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4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
构),是指在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备案的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
考核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从
事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申请备案:
(一)有十 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
职管理人员 不得少于五人;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 适应的考核 场
地并且符合国家标准的 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 否备案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鉴定
机构的考核条件和考核质 量定期组 织检查、评 估。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将鉴定机构的 名
称、地址、考核范 围等有关 信息通过政府 网站、新闻媒体等向
社会公布。
5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是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
考核、评定的人员。
考评人员分为高级考评员、考评员。
高级考评员可以从事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职业
资格的考核评定;考评员可以从事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的考
核评定。
第十五条 考评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三年以上相应职业(工种)从业经 历;
(三)具有 良好的职业 道德。
高级考评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相应职业(工种)从业经 历;
(三)具有 良好的职业 道德。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经 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 织
推荐,由相应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进行审核;通
过审核的,由鉴定指导机构组 织培训,根据实际需要聘为相应
职业(工种)的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并列 入考评员、高级考
评员名册。考评员、高级考评员 名册应当向 社会公开。
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聘期为 两年,期 满后可以续聘。
6第十六条 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考核和评定实施监督的人
员。
督考员由鉴定指导机构从具有 两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的高
级考评员以及其他人员中聘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从事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 岗的职业(工种)的
劳动者,实行 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
院校的毕(结)业 生,应当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 得相应的职
业资格证书。
其他劳动者可以自愿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进行鉴定的职
业(工种),按相关规定的条件 报考。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 报考条件
进行必要补充。
劳动者参加国家、 广东省以及本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行
业主管部门、总工会等主办的职业技能 竞赛,获得下列奖项之
一的,可以 直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认定,并 免于相关考核:
(一) 获得国家级技能 竞赛表彰的;
7(二) 获得省级技能 竞赛前十名的;
(三) 获得市级技能 竞赛前六名的;
(四) 获得省级、深圳市级技术革 新三等奖以上的。
第十九条 劳动者按照 报考条件,通过政务 服务平台填报
有关资 料,接受资格审查,交 纳职业资格考 试费并打印准考
证。
劳动者在职业技能考核 前应当对 个人信息资料予以确认,
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考核 前申请更改。
第二十条 职业资格考 试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发展
改革、 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收取。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 托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考核活
动,按照 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支 付鉴定服务费用。鉴定机构 不得
向劳动者 收取职业技能考核活动相关 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市就业 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
以申请减免职业资格考 试费。
第二十二条 鉴定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向 社会公布职业技能
鉴定项目、 报名地点及考核 时间。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 每次考核 前从考评人员 名册
中随机抽取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确定的考评人员 名单应当 报
鉴定指导机构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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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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