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 的 决定 (2021年7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以下简称《契税法》 )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契税法》授权事项,对契税 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 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本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 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 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 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本省内重新承受住房 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国家另有免征、减征契税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决定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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