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 (2010年5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甘 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 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 行。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 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 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消防工作的 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 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 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 机构予以协助。 — 2 —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 理。 铁路、民航、水上、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 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 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 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 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投诉、举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 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 防法治观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 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 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 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的面向社会 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 3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 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 育、消防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 练中受 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规定 给予生活保障、 医疗、抚恤 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务 院《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 执行。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 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 防和应急救援 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 量开展消防公 益活 动。 第九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 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制,其主要负责人 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 负责人 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 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 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 4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 责: (一)定 期召开消防工作联 席会议,分 析消防安全 形势, 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二)组织 编制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并负 责组织实施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 履行消防 职责和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 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 支持和 帮助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 驻地单位开展 群众性消防 活 动;落实消防安全网 格化管理要 求和保障 措施,加强消防灭火 和应急 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相 关职能部门整改火灾隐患、处理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 章和消防 技术标准; (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 (三)参与编制消防规划,督促有关部门 落实; (四)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遵守消防法律、法 — 5 — 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检查;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 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 检 查; (六)确定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并实施监督 抽查; (七)对消防产 品、消防设施的 使用和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的 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八)指导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 训练; (九)承担火灾扑救、 重大灾害事 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 生命 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 (十)负责调查火灾原 因,统计火灾 损失,依法对火灾事 故 作出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 规定,负责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 验收、备案和抽查工 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业建设单位 依法落实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职责。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 生产、流通领域的消 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6 —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 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下 列消 防工作 :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 章,普及消防常识 ; (二)制定消防安全公 约,督促 居民、村民遵守; (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组织 居 民、村民疏通公共通 道,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居民、村民扑救火灾,维护火 场秩序,保护火灾 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 因; (五)督促辖区单位制定 落实消防安全制 度。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 消防安全职责 :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 落实消防安全制 度、消 防安全 操作规程; (二)按照消防 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 器材,设置消防安 全标志,并定 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消防设施和 器材完好有 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 检测,确保完 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7 — (四) 落实消防 车通道标识管理,保障 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 车通道畅通,保 证防火防 烟分区、防火 间距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 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扑救 初起火灾,保护火灾 现场,协助 调查火灾原 因;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 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十九条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 除应当履行本条 例第十 八条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 (二)建立消防 档案,确定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设 置防火标 志,实行 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 巡查,并建立 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 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 期组织消防安全培 训和消防 演练。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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