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限和范围 第三章 制度和规范 第四章 协作和配合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 平,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等有关法律、 1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设区的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 关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设区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 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职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 合理、 公正、 公开 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 处罚与教育、 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 到 严格、 规范、 公正、 文明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区域面积、 人口数量、 管理需 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将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 2核评价。   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由市辖区人民 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协调,以及 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 以向开发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 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派驻执法 机构;也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特殊区域的实际需 要和承担能力,依法委托上述特殊区域的管理机构或者其职能 机构在区域内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 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行 政执法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司法行政、 财政、 自 然资源、生态环 境、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 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 工作。 3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 支持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部门的工作,协 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开 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 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 播、电 视、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治 宣传,增强公 众城市管理法治 意识,营造社会共同 维护城市管理 秩序的氛围。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 多种形式的公众参 与渠道,听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意见和建议, 不断改进 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   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劝阻、 制止和举报城市 管理违法行为。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有违法 执法行为或者对发 现的违法行为 不依法查处的,可以向其所在 单位、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 举、控告。接到检举、控 告的单位、 部门、 机关应当 按照法定权限及 时核实处理, 并及时 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章 权限和范围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 4域实际,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集中行使 下列全部或者部 分行政处罚权 :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权;   (二)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方面的社会 生活噪声污染、 建筑施 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 油烟污染、露天烧 烤污染、 城市 焚烧沥青塑料垃圾 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 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 等行政处罚权;   (三)市 场监督管理 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 共场所食品销售无证经营等行政处罚权;   (四) 交通管理 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 违法 停放车辆等行政 处罚权;   (五)水行政管理 方面的向城市 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 违 规取土、城市 河道违法建 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六)国务 院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 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设区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依据 前款规定确定本级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 后,应当向社会公 布,同时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外,其他需要集中行使行 政处罚权的 事项应当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5  (一)与 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二)执法 频率高;   (三) 多部门执法 扰民问题 突出;   (四) 专业技术要求适 宜;   (五)与城市管理 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事项,由设区的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提 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报自治区 人民政府 批准后,由提 出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三条 已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原行政主管部门 不再 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权 移交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后,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 继续履行,对本部门 审 批或者主管的 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并强化对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涉及本部门 划转事项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权责 清单制度, 向社会公 布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处罚 标准、执法 流程、监督 途 径、问责机制和考核内 容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制度和规范    6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依法 取得行政执法 资 格和行政执法 证件,方可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 程中不得少于两人,法律 另有规定的 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 按照规定着装,主动 出示执法证 件,用 语规范, 举止文明。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执法工作需要 配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 并建立健全协管人员 招聘、 管 理、薪酬、奖惩、退出等制度。   协管人员经 培训合格后可以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 从 事宣传教育、日常 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 劝阻等执法 辅助事 务。   协管人员 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 后 果,由其所 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规范执法 流程,依法 制定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 布,使用统一格 式的执法文 书。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根据 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依法 给予行政处 罚。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 7  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 政处罚。 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 不予行政 处罚。   当 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 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对当 事人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 采取教 育、劝诫、疏导等 方式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以文 字、音像等 形式,对行政执法的 启动、 调查 取证、审核、 决定、 送达、 执行等 进行全过 程记录,归档保存。   对 现场执法、调查 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 阶段、环节,应当 进行音像记录;对查 封扣 押财产、 强制 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 重大财 产权益的 现场执 法活动和执法 场所,应当 进行全过 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 完善日常巡 查制度, 整合和利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 台,推进城市网格化 管理,及 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 取证时,可以依 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核实当 事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许可证件等信 息;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21-07-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21-07-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21-07-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21-07-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3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