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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测绘法》办法
(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
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三章 测绘资质
第四章 测绘成果
第五章 测绘基础设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根据有关 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
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基础测绘、 地理国情监测,测绘地
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当地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
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
活动,应当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颁发
的批准文件,在批准的时限和区域、 范围内进行, 并接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 监督管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
危害国家安全。3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 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
民政、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
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
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会同本级人民政府 其
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
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 本级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 主管部
门备案。
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4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
(一)建 立、 维护和 更新与国家测绘 系统相统一的 平面控制
网、高程控制网、 重力控制网和 卫星大地控制网等测绘基准体 系;
(二)建立、维护和更新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 数据系统和地
理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 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遥
感资料;
(四)测制和 更新自治区1:10000至1:5000国家基
本比例尺地图、 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编制和更新自治区基础地理 底图和基本地图 集;
(六)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
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州、市(地)、 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公 署)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
(一)建立、 维护和 更新本行政区域内 平面控制网、 高程控
制网、 重力控制网和 卫星大地控制网等 ;
(二)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 数据
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
(三)测制和 更新本行政区域内 1:2000至1:500国家
基本比例尺地图、 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 底图和基本地图 集;5(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项目。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 期更新。城市建成区、 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镇及 周边区域不 超过三年,其他乡(镇)、 村居民
集中居住区和厂矿区及周边区域不 超过五年。
基础地理信息 现势资料、 自治区 重点大型工程项目和经济发
展重点地区基础测绘资 料,根据实际及时 更新。
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 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
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 标准。
依法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除需由国务院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外,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
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
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 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
统。
第十三条 地理国情监测 包括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和 专题性
地理国情监测及其 数据库更新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 要求和
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 生态保护的 需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 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有关部门和 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6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 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 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
公布。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测绘的,应当 由具有相应测
绘资质的 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 执行国家有关测 量规范和技术 标准,并 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 急测绘纳入 突发事件
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应 急测绘保 障预案,建 立应急测绘保 障机
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需要配备应
急测绘保 障装备,加强应 急测绘数据资源 储备,提高应急测绘
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 因测绘进行 航空摄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 筹使用财政资 金
购置基础地理信息 遥感测绘资 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工作,
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 立管理机制,充分利用 已有的测
绘成果, 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章 测绘资质7 第十八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并
在相应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 审查、 测绘资质 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和
自治区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取得测绘资质的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 核准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 向
测绘资质 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 证
件。
测绘作业 证件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 署)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负责发 放。
第二十一条 任何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
让测绘资质 证书和测绘作业 证件。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 使用经计 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测
绘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实行 招标投标和政府 采购的,按照有
关招标投标和政府 采购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等 特
殊情况,不 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 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8测绘项目的发 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 单位发
包。 测绘 单位不得将 承包的测绘 项目转包,未经发包单位同意,
不得将 承包的测绘 项目分包。依法接受分 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
的测绘资质,并不得 再次分包。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 程中涉及 多项测绘服务的,
鼓励实行 综合测绘,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 单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标准一并进行测绘。 工 程建设相关主管部
门对综合测绘成果应当 予以认可。
第四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 系,对其测
绘成果质 量负责。
基础测绘成果交付使用前应当经测绘质 量检验机构检验 合
格。
测绘成果的 所有人、 使用人和其他利害关 系人对测绘成果质
量有异议的, 可以委托测绘质 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 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 项目
的单位应当自测绘 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 依法向自治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汇交测绘成果 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
成果的 副本和目录实行 无偿汇交。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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