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网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8日甘 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 一次修订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 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 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 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 (州)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 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 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 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镇,是指除本条第三款所列镇之外的其他镇。 — 2 —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 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 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 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 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 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 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 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 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 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 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空 — 3 — 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省会城市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甘及省上单位用地布 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城、镇、乡的规划要立足县、镇、乡 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地域特色,并为周 边农村 生活、生 产提供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报国务 院审批;市(州)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 划,报省人民政府 审批。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 审查同 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 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 审批;县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的县城总体规 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 导下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审批。 编制总体规划 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 托相关职能部门 或 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 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 模、综合交 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 重大问题进行专 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 需经本 级人民政府 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 省域、市(州)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总体 规划在 报送审批前,应当 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 — 4 — 议,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 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 研究处 理。 镇总体规划在 报送审批前,应当 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 审 议,代表的 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 研究处理。 规划的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市(州)城镇体系规 划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 将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 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审议意 见和根据 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 情况一并报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指 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村庄规划在 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同意。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 模和建设标准。城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农宅建设技术导则和图则,具体确定 农宅 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 县城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 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 导下根据镇总体 规划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增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 — 5 — 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 后的二年内编制 完成。编制 旧城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 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 相结合的 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 块。 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 容,以及 各地块的主要用 途 及兼容性、建 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规定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 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批准 后十五日内,应当 报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备案。 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 级人民政府 备案。镇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专项规划 由有关部门会 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 组织编制,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 程序审批、备 案、修改、实施。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 容包括:总 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 容,各类基础设施主 干网络系统布 局和规划规 模,基础设施枢纽工 程的用地,需要政府 配套的公 共服务设施的用地, 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 — 6 — 护和控制 范围。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和旧城区内 土 地使用权属复杂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模较小的县城和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 直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 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 施。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要 求驻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 型企业等单位,依据总体规划 直接编制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有关 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 集中区等 各类园区以及 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工 矿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由其管理 机构会同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 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 项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备案时,备案机关认为上报的规划 存 在违反上位规划和规划编制 技术标准等 重大问题的,应当 提出 — 7 — 修改意见,责令组织编制机关限期修改,并按 程序重新报批和 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 编制的需要, 向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 相关规划以及 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 料,并保 证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 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 将城乡规划 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 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充分考虑专 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 报送 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批准并 备案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 向 社会公布有关成果。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 重要地 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 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得 公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固定场馆或 者在其官方网站对城乡规划进行公 告、公布。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07-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07-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07-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07-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3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