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结合自治区实际,对 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 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 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 ; 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2四、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决定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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