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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1981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82年2月4日卫生 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铁道部发布 根据 2011年 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 次修订 根据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 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 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 口(下称国境口岸 )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 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 1第二章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 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 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 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 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 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 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 害的程度。 第六条 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 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 设施。 第七条 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 和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 洁无尘土;应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内无 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 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 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2第九条 国境口岸的仓库、货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发 现鼠类有反常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 疫部门报告。 第十条 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 30米 内,不得修建厕所、渗 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三章 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急救药物、急救设备及消 毒、杀虫、灭鼠药物。必要时,船舶 上还需安排临时隔离室。 第十二条 交通工具上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防除 : (一)船舶、飞机、列车上,应当备有足够数量有效的防鼠 装置;保持无鼠或鼠类数量保持不足为害的程度。 (二)应当保持无蚊、无蝇、无其 他有害昆虫,一旦发现应 当采取杀灭措施。 第十三条 交通工具上的厕所、浴室必须保持整洁,无臭 味。 第十四条 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垃圾、污水处理的卫生要 求: (一)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放在带盖的容器内,禁止向港区、 3机场、站区随意倾倒,应当由污物专用车 (船)集中送往指定地 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 粪便、污水须经过卫生处理后方 能排放; (二)来自鼠疫疫区交通工具上的固体垃圾必须进行焚化处 理,来自霍乱疫区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压舱水、污水,必要时 实施消毒。 第十五条 交通工具的货舱、行李车、邮政车和货车的卫 生要求: (一)货舱、行李车、邮政车、货车应当消灭蚊、蝇、蟑螂 、 鼠等病媒昆虫和有害动物及其孳生 条件;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应 当进行彻底清扫,做到无粪便、垃圾; (二)凡装载有毒物品和食品的货车,应当分开 按指定地点 存放,防止污染,货物 卸空后应当进行彻底洗刷; (三)来自疫区的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防止带有病媒 昆虫和啮齿动物。 第十六条 交通工具上的客舱、宿舱、客车的卫生要求: (一)客舱、宿舱和客车应当随时擦洗,保持无垃圾尘土, 通风良好; (二)卧具每次使用后必须换洗。卧具上不得有虱子、跳蚤、 臭虫等病媒昆虫。 4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 上的食品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食 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凡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 上的饮用水必须符 合我国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运输工具、 储存容器及输水管道等设备都应当经常冲洗干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供应食品、饮用水的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患有肠道传染病的患者或带菌者,以及活动性结核病、 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工作; (二)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 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首先进行健康检查,经 检查合格者,发给健康证; (三)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工作的人员,要养成良好卫生 习惯,工作时要着装整洁,严格遵守卫生操作制度。 第五章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 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 负责人在卫生工作方面 5的责任是: (一)应当经常抓好卫生工作,接受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和 检查,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二)应当模范地遵守本办法和其他卫生法令、条例和规定; (三)应当按照卫生监督人员的建议,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 具的不卫生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四)在发现检疫传染病和监 测传染病时,应当向国境卫生 检疫机关或地方防疫部门报告,并立 即采取防疫措施。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 职责 第二十一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 具进行卫生监督,其 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 负责人对 病媒昆虫、啮齿动物进行防除; (二)对停留在国境口岸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 上的食品、饮 用水实施检验,并对运输、供应、贮存设施等系统进行卫生监 督; (三)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 上的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致死的 尸体,实施检查、监督和卫生处理; 6(四)监督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 负责人对粪便、 垃圾、污水进行清除和无害化处理; (五)对与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 因素实施卫生监督; (六)监督国境口岸周围内采取防蚊措施的 执行;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国境口岸和 交通工具上的人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员1至5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发 给统一式样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员持其证件,有权对国境 口岸和交通工具的 负责人,进行卫生监督、检 查和技术指导; 配合有关部门,对卫生工作 情况不良或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单位 或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 理。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 贯彻执行本办法 和国家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7第二十五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 违犯本办法和有 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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