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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1 号公布 根据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 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 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 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 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 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 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2第四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 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 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 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 1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吨计算 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 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 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 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 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 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 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 600元。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 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 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 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3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 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 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 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 船的船舶。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 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 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 专用船舶。 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 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 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 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 限内减征或 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 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4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税务机关 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 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 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 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完税凭 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 限缴纳车船税的,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 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 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 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 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 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 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 实际需要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 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 点所在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 缴纳车5船税。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 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 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 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确定。 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 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 除 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 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 完税凭证 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 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 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 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 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 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 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6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 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 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 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 次性缴 纳。纳税年度为公 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 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 港口、 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 实施之日 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 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 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 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 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 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 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 商用车。7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 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 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 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 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 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 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 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毫 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 水上移动 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 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 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 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 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非机动驳船, 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 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 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 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 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8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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