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公布 根据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 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 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 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的企 业,包括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 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 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 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 , 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 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 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 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 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3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 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 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 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 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 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 产等。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 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 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 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 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4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 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 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 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 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 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 得的部分,应当确 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 上述股息 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 认 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 失。 第二节 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 票据、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 币形式,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 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 币形 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 允价值确定收入额。5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所称销售货物 收入,是指企业销售 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 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二)项所称提供劳务 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 通运输、仓 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 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 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 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三)项所称转让财产 收入,是指企业转让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股 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四)项所称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 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 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 出利润分配决定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五)项所称利息收入 ,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 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 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 贷款6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 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六)项所称租金收入 ,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 形资产的使用 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 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七)项所称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 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 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八)项所称接受捐 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无 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 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 认收 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九)项所称其他收 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 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7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 重组收入、补 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 认 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 约定的收款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 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 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 完工进度或者完 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 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 品的 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 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 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8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 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 序批准,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 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 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 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 府收取的具有专 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 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 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 必 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 出和 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 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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