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第 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7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
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
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
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
数据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
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
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采集、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
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
行。2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
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
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展
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
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
记具体办法。
第六条 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
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
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
第七条 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
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
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八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
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九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3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
审查。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
当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取得其事先知情同
意,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
当遵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条 禁止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为科学研究依法提供或者使用人类遗传资源并支付或
者收取合理成本费用,不视为买卖。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一条 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
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
的人类遗传资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采集目的明确、合法;
(三)采集方案合理;
(四)通过伦理审查;
(五)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管理制度;4(六)具有与采集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十二条 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事先 告知人
类遗传资源提供者采集目的、采集用 途、对健康可能产生
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及其享有的自愿参与和随时无
条件退出的权利,征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 书面同意。
在告知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 前款规定的信息时,必须
全面、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隐 瞒、误导、欺骗。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工作,加 快标
准化、规范化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基 础平台和人类遗传资
源大数据建设,为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提供支 撑。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 校、医疗机构、企业根据
自身条件和相关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
工作,并为其他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提供 便利。
第十四条 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为科学研究提供
基础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批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保藏目的明确、合法;
(三)保藏方案合理;
(四)拟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 来源合法;
(五)通过伦理审查;
(六)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保藏管理制度 ;5(七)具有符合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技术规范和要 求的
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十五条 保藏单位应当对所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加
强管理和监测,采取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保藏
使用安全。
保藏单位应当完整记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情 况,妥善
保存人类遗传资源的来源信息和使用信息,确保人类遗传
资源的合法使用。
保藏单位应当就本单位保藏人类遗传资源情 况向国务
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 交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基 础平台和数据库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科研机构、高等学 校、医疗
机构、企业开放。
为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 可
以依法使用保藏单位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 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对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
药产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生6物科技和产业创新、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 校、医疗机构、企业利
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其研究开发活动 以
及成果的产业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予以
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 校、医疗机构、
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相关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利用我国人
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提升相关研究开发能
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生物技术研究
开发活动或者开展临床 试验的,应当遵守有关生物技术研
究、临床应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
际控制的机构 (以下称外方单位)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并采取 与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 校、医疗机
构、企业(以下称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
学研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 由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
请,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一)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危
害;7(二)合作双方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 单位、外方单位,
并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 础和能力;
(三)合作研究目的和内 容明确、合法,期限合理;
(四)合作研究方案合理;
(五)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 来源合法,种类、数量 与研
究内容相符;
(六)通过合作双方各自所在国 (地区)的伦理审查;
(七)研究成果归属明确,有合理明确的利益 分配方案。
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
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 试验、不涉
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出境的,不需要审批。 但是,合作双
方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当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
数量及其用途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备案。国务院科
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加强对备案事项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在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
科学研究过程中,合作方、研究目的、研究内 容、合作期
限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
学研究,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在合作期间全过
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研究过程中的所有记录以及数据
信息等完全向中方单位开放并向中方单位提供备份。8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产生
的成果申请专利的,应当由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专利
权归合作双方共有。研究产生的其他科技成 果,其使用权
转让权和利益分享办法由合作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协
议没有约定的,合作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向第三方转
让须经合作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合作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
第二十五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
学研究,合作双方应当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
与、共享成果的原则,依法签订合作协议,并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事 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
学研究,合作双方应当在国际合作活动 结束后6个月内共
同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 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
学研究,或者因其他特 殊情况确需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
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出具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出境证
明:
(一)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危
害;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有明确的境外合作方和合理的 出境用途;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8:3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