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7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
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
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
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
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
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
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
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
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
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
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
(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
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
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
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
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3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
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
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
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
自治组织的作用, 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
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
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 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 推动
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4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
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
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
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
“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 场监督
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 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
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
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 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
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
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5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发布
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 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 强对涉嫌
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 认定为非
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 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
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查验相
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
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
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
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 疑资金监测机
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 强对资金异常
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 履行下列防范6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 与
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 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 宣传教育,在经营
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
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
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 我
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
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 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
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
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 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 宣传教
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7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 宣传非法集资的
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
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 商会应当根据本
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 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
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 宣传,并依法对非法
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
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 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
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
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
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 告。8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 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
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 涉嫌非法集资的,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 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进行调查认
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
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
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 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
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
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
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法律法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8:3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