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下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1989年10月20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2号 发 布   根 据 2011 年1月8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 修 订   2022年1 月23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51号 第 二 次 修 订 )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水 下 文 物 保 护 工 作 的 管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水 下 文 物 , 是 指 遗 存 于 下 列 水 域 的 具 有 历 史 、 艺 术 和 科 学 价 值 的 人 类 文 化 遗 产 : ( 一 ) 遗 存 于 中 国 内 水 、 领 海 内 的 一 切 起 源 于 中 国 的 、 起 源 国 不 明 的 和 起 源 于 外 国 的 文 物 ; ( 二 ) 遗 -1- 存 于 中 国 领 海 以 外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由 中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内 的 起 源 于 中 国 的 和 起 源 国 不 明 的 文 物 ; ( 三 ) 遗 存 于 外 国 领 海 以 外 的 其 他 管 辖 海 域 以 及 公 海 区 域 内 的 起 源 于 中 国 的 文 物 。 前 款 规 定 内 容 不 包 括 1911 年 以 后 的 与 重 大 历 史 事 件 、 革 命 运 动 以 及 著 名 人 物 无 关 的 水 下 遗 存 。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2-所 规 定 的 水 下 文 物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国 家 对 其 行 使 管 -3- 辖 权 ;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所 规 定 的 水 下 文  -4-物 , 遗 存 于 外 国 领 海 以 外 的 其 他 管 辖 海 域 以 及 公 海 区 域 内 的 起 源 国 不 明 的 文 物 , 国 家 享 有 辨 认 器 物 物 主 的 权 利 。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5- 国 水 下 文 物 保 护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水 下 文 物 保 护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 负 责 有 关 水 下 文 物 保 护 工 作 。 中 国 领 海 以 外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由 中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内 的 水 下 文 物 , 由 国 务 院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保 护 工 作 。 第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依 法 保 护 水 下 文 物 的 义 务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重 视 水 下 文 物 保 护 , 正 确 处 理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水 下 文 物 保 护 的 关 系 , 确 保 水 下 文 物 安 全 。 第 六 条 根 据  -6-水 下 文 物 的 价 值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 中 华 人 -7-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 有 关 规 定 , 核 定 公 布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对 未 核 定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予 以 登 记 公 布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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