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七 十 周 年 之 际 对
部 分 服 刑 罪 犯 予 以 特 赦 的 决 定
(2019年6月29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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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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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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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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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3-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七 十 周 年 之 际 对 部 分 服 刑 罪 犯 予 以 特 赦 的 决 定 ( 草 案 ) 》 的 议 案 , 为 庆 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70周 年 , 体 现 依 法 治 国 理 念 和 人 道 主 义 精 神 , 根 据 宪 法 , 决 定 对 依 据 2019年1月1
日 前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生 效 判 决 正 在 服 刑 的 下 列 罪 犯 实 行 特 赦 :
-4-一、参 加 过 中 国 人 民 抗 日 战 争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战 争 的 ;
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以 后 , 参 加 过 保 卫 国 家 主 权 、 安 全 和 领 土 完 整 对 外 作 战 的 ;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以
后
,
为
国
家
重
大
工
程
-5- 建
设
做
过 较 大 贡 献 并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 劳 动 模 范 ” “ 先 进 工 作 者 ” “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
四、曾 系 现 役 军 人 并 获 得 个 人 一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
五 、
因 防 卫 过 当 或 者 避 险 过 当 ,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剩 余 刑 期 在 一 年 以 下 的 ;
六、年 满 七 十 五 周 岁 、 身 体 严 重 残 疾 且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
七 、
犯 罪 的 时 候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剩 余 刑 期 在 一 年 以 下 的 ;
八 、
丧
偶
且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者
-6-有
身
体
严
重
残
疾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子 女 , 确 需 本 人 抚 养 的 女 性 ,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剩 余 刑 期 在 一 年 以 下 的 ;
九、被 裁 定 假 释 已 执 行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假 释 考 验 期 的 , 或 者 被 判 处 管 制 的 。
上 述 九 类 对 象 中 ,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特 赦 :
(
一
)
第
二
、
三
、
-7- 四
、
七
、
八
、
九
类
对
象
中
系
贪
污
受
贿
犯
罪
,
军
人
违
-8-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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