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七 十 周 年 之 际 对 部 分 服 刑 罪 犯 予 以 特 赦 的 决 定 (2019年6月29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1-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了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2-务 委 员 会 委 员 长 会 议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3-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七 十 周 年 之 际 对 部 分 服 刑 罪 犯 予 以 特 赦 的 决 定 ( 草 案 ) 》 的 议 案 , 为 庆 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70周 年 , 体 现 依 法 治 国 理 念 和 人 道 主 义 精 神 , 根 据 宪 法 , 决 定 对 依 据 2019年1月1 日 前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生 效 判 决 正 在 服 刑 的 下 列 罪 犯 实 行 特 赦 :  -4-一、参 加 过 中 国 人 民 抗 日 战 争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战 争 的 ; 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以 后 , 参 加 过 保 卫 国 家 主 权 、 安 全 和 领 土 完 整 对 外 作 战 的 ;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以 后 , 为 国 家 重 大 工 程 -5- 建 设 做 过 较 大 贡 献 并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 劳 动 模 范 ” “ 先 进 工 作 者 ” “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 四、曾 系 现 役 军 人 并 获 得 个 人 一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 五 、 因 防 卫 过 当 或 者 避 险 过 当 ,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剩 余 刑 期 在 一 年 以 下 的 ; 六、年 满 七 十 五 周 岁 、 身 体 严 重 残 疾 且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 七 、 犯 罪 的 时 候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剩 余 刑 期 在 一 年 以 下 的 ; 八 、 丧 偶 且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者  -6-有 身 体 严 重 残 疾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子 女 , 确 需 本 人 抚 养 的 女 性 ,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剩 余 刑 期 在 一 年 以 下 的 ; 九、被 裁 定 假 释 已 执 行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假 释 考 验 期 的 , 或 者 被 判 处 管 制 的 。 上 述 九 类 对 象 中 ,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特 赦 : ( 一 ) 第 二 、 三 、 -7- 四 、 七 、 八 、 九 类 对 象 中 系 贪 污 受 贿 犯 罪 , 军 人 违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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