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关 于 设 立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决 定
(1990年4月4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第 三 十 一 条 和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项 的 规 定 , 决 定 :
一 、 自1997年7月1日 起 设 立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二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区 域 包 括 香 港 岛 、 九 龙 半 岛 , 以 及 所 辖 的 岛 屿 和 附 近
海 域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行 政 区 域 图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公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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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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