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选 举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办 法
(2017年3月15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以
及
《
-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法 》 第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结 合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办 法 。
-3- 第 二 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选 举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主 持 。
第 三 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应 选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名 额 为 三 十 六 名 。
第 四 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选 举 的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必 须 是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
第 五 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第
十
-4-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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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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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别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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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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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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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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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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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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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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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商
会
议
第
十
二
届
-8-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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