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设 立
上 海 金 融 法 院 的 决 定
(2018年4月27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
为
推
进
国
家
金
融
战
略
实
施
,
健
全
-1- 完
善
金
融
审
判
体
系
,
营
造
良 好 金 融 法 治 环 境 , 促 进 经 济 和 金 融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宪 法 和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法 , 特 作 如 下 决 定 :
一、设 立 上 海 金 融 法 院 。
上 海 金 融 法 院 审 判 庭 的 设 置 ,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金 融 案 件 的 类 型 和 数 量 决 定 。
二 、
上
海
金
融
法
院
专
-2-门
管
辖
上
海
金
融
法
院
设
立
之
前
由
上
海
市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金 融 民 商 事 案 件 和 涉 金 融 行 政 案 件 。 管 辖 案 件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
-3- 上 海 金 融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决 和 裁 定 的 上 诉 案 件 , 由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
三、上 海 金 融 法 院 对 上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
上
海
金
融
法
院
审
判
工
作 受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监 督 。 上 海 金 融 法 院 依 法 接 受 人 民 检 察 院 法 律 监 督 。
四 、
上
海
金
融
法 院 院 长 由 上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会 议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免 。
上
海
金
融
-4-法
院
副
院
长
、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 庭 长 、 副 庭 长 、 审 判 员 由 上 海 金 融 法 院 院 长 提 请 上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免 。
五、本 决 定 自2018年4月28日 起 施 行 。
-5-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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