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目录 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一章 总 则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第八章 附 则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 用权。 第一章总 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 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 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性的用海活动。 5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7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使用统计资料。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 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国务院批准。 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 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 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案。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 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 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 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 定的海域功能。 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 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 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 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 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 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 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 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 接。 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 制: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 材料: 各有关行业用海;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57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7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 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 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 社会公告。 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 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 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 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 批: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 (二)围海一百公以上的项目用海; 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 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 上的项目用海; 于养殖生产。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 得侵犯。 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 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 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 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 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 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 政主管部门。 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 得海域使用权。 列用途确定: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 年。 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 — 57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7 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 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 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 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 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域使用金。 第五章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 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 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的规定上缴财政。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 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 第三十四条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 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 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 准。 度逐年缴纳。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 第三十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一)军事用海;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 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用海;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 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 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用权。 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 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 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 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补偿。 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 (二)国家重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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