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8:11上传分享
加微信群 有优惠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