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 第二节企业改制 的权益。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 第四节资产评估 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 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 第九章附 则 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 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 6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7 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 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 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 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出资人职费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 批准。 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 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 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履行出资人职责。 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 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 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 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 第于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 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 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 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 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 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 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个人不得侵害。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 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 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 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 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 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 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 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63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7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 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 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 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依照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 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 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工民主选举产生。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 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 具备下列条件: 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一)有良好的品行; 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 力; 成监事会。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查。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 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 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 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等出资人权利。 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 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 任命。 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 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 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 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 权益。 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 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 的选择与考核 的其他企业兼职。 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 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 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 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 经理。 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3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7 第二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 职责的机构决定。 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 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 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 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 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 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 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 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 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 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 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准。 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 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 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 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 第二十九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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