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
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
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
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
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
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
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
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
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
款的规定处罚。”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
—1— 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
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
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
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
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
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
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
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
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
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
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 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
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
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 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 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
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 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
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
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
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
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
款:“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 系统或
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 系统中存储、处理或
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 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 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
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
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3—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
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
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 生
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
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 位犯第二款、第三款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 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
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 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
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
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 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
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
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
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 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
—4—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
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
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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