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 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 正)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 目录 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第三章执业规则 理。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 第五章法律责任 会。 第六章附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 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 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资格考试。 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 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 业医师资格考试: 师。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 试用期满一年的; 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 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法律保护。 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 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师工作。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 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 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 1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 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 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 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定。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 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 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 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 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 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 续。 务。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 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 执业活动。 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 得行医。 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 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 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 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 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 书。 1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 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 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 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 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 第三章执业规则 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 利: 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 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 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 件; 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 果。 术团体;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受侵犯;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 福利待遇; 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 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 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 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 务: 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惠者服务; 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 私;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 类别执业。 术水平;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 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 育。 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1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 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 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 教育。 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 况进行定期考核。 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 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 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 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 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 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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